IDC與法 | 我要錢,你要設備,法院怎么判?
互聯網科技已遍及生活工作學習的方方面面,IDC業務也隨之迅猛發展,不可避免的,IDC公司之間業務合同糾紛也層出不窮,今天,結合一個典型的IDC合同糾紛案例,以案釋法,和大家聊聊IDC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。
簡要介紹一下案情:2019年8月, 甲、乙兩公司簽訂《服務器托管合同書》,約定甲公司提供機房及互聯網帶寬,若干IP地址。乙公司將近百臺服務器放置于甲公司提供的機房內,應支付服務器托管費,按服務器實際帶寬占用量向甲公司支付帶寬費等。雙方還對合同中的一些細節進行了約定,包括:服務內容、計費依據、當乙公司不付款時甲公司有權留置、甲公司網絡出現遲延故障時需承擔費用減免責任、違約責任僅限于直接損失等。合同履行中,2020年9月起,乙公司借故不支付帶寬等資源費。2個月后,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業務實施了停機處理。并起訴至法院,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IDC費用;乙公司在審理中提出反訴,認為甲公司提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,違約在先,要求終止合同,返還托管費,返還服務器,支付服務器折舊費,賠償停機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等。
審理過程中,甲公司準備充分,其訴訟請求大部得到了支持;乙公司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,其反訴請求均被法院駁回。
本案值得借鑒。我們有必要分析甲乙公司的勝敗原因,并從中提取有效的法律信息,來成為合同簽訂、履行中的行為準則,以有效防范合同風險。
一、甲公司勝訴理由分析
首先,雙方之間所簽合同對甲方比較有利。由于甲方是流量渠道提供商,渠道為王嘛。所以在合同協商過程中占有一定的優勢地位,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己方瑕疵做了一定的防御措施,比方說網絡延遲故障僅承擔費用減免責任、違約責任的賠償做了對己方有利的限制,僅賠償直接損失,對方違約時有權留置設備等。所以,在合同履行中,基本上立于不敗之地。
其次,證據準備比較充分。甲公司證據舉證義務相對簡單,這也是由雙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完全對等的造成的,甲公司只要證明雙方簽有合同,為對方提供了IDC服務(服務數據會自動記錄,隨時打印提交即可),已基本完成舉證任務。至于服務的瑕疵,因為合同中的責任限制,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即可,并沒有過分的責任。
二、乙公司敗訴原因分析
首先,還是需要在合同上找原因。上文我們分析過,合同中甲公司做了很好的防御,那么該合同對乙公司來說,顯然不夠友好,因為合同對甲公司的履行瑕疵懲罰力度不夠,沒有威懾力。當然,這是合同雙方談判地位決定的,估計實踐中也很難改變。
其次,最最關鍵的是證據。民事訴訟主要靠什么?法律嗎?要知道我們是成文法國家,法律條文明明白白存在于法律中,任何裁判者也不敢輕易偏離法律規定。所以,訴訟主要依據是事實,是能用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。證據至關重要。然而本案中,乙公司并未提供出像樣的證據來。
1、按照IDC合同的履行慣例。甲乙兩公司在合同履行中,乙公司先將交換機、服務器、耗材等,發送給甲公司。甲公司在機房進行上架、安裝、調測等。在這一過程中,因為所有設備都是乙公司的,理論上,乙公司應完整保留設備所有權的全部證據,包括出庫單據,出庫設備的數量、型號等;快遞單據;對方的簽收回執等。遺憾的是,訴訟中乙方僅提供了自制的設備清單,且未明確這批設備的類別、數量、價格等,亦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所述設備存放于甲公司機房內。且甲公司對此不予確認確認,法庭無法采信其提交的證據。要求返還設備的反訴請求自然也被法庭駁回。
2、關于客戶的損失。乙方提供的證據是乙公司與客戶的函件往來。但由于函件上部分內容有遮擋,法庭認為不足以確認與本案有關聯關系,不予采信。其反訴請求自然也不會得到法庭的支持。
再次,乙公司違約在先。本案中,乙公司遲延支付費用在先,在甲公司多次催促的情況下仍無合理理由拒不支付費用。根據民法典的563條規定,乙公司遲延履行主要債務,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,甲公司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權,停止對乙公司提供網絡服務。訴訟中,該解除得到法院確認,由此導致的任何后果,甲公司均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。
案例分析至此,甲乙公司的遭遇,有值得吸收的經驗,也有值得汲取的教訓。這些都應該來知道我們實踐中的操作:
一、合同內容應盡量詳盡。對IDC合同來說,合同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:簽約主體、服務內容、計費方式、付費期限、SLA協議、雙方的權利義務、合同解除條件、違約責任、保密責任、爭議解決方式等。特別要注意對方的責任限制、免除條款。
二、注意收集保留合同談判、履行過程中的所有有效信息證據,在糾紛出現時作為證據。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:
1、設備的提供務必保存好設備的出庫單據,包括價格、數量、型號等;快遞發出時,留存設備的快遞單據、另一方的簽收回執等,在設備上架后,在機房內即時拍照保存,記錄好機房地址、機柜序號等。目前,大家都有業務溝通群,建議從貨物一發出至調測完成為止,設備清單、快遞單號、簽收時間、安裝時間地點、調測完成時間、機柜照片等,均在群里有所涉及、核對和確認,以免日后取證難度過大而陷于不利的訴訟困境。
2、IDC業務有其特性,一般是先測試,測試通過后雙方再按照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開通資源,所以,雙方確認的《IDC業務開通單》是不可或缺的,明確了業務自哪一天起開始計收費用,以免日后產生爭議。
3、目前,IDC有兩種計費方式,包端口和95峰值計費,包端口月費用固定,而95峰值計費則需要雙方進行峰值的計算,再交換數值協商出一個雙方認可的數值,依合同單價計算出月費用,雙方最好是通過郵件往來的方式進行確認,若無正式的郵箱,退而求其次,通過微信進行確認也可以做為日后采信的證據。
4、特別提醒,若以微信聊天記錄、業務合作群聊天信息記錄做證據的,做為微信聊天記錄的手機即原始載體要保存好。法庭審理時,要么核對原機信息,要么提供公證文書。
三、付款是IDC供應商最關心的問題。在業務洽談時,IDC供應商應對使用方的資質、信譽、規模等做背景調查。簡單的背調可以通過企查查、啟信寶等第三方機構,若對方訴訟纏身,那就建議遠離。以免日后使用方賴賬,一跑了之,留下一個老賴的公司殼子,再去申請強制執行時為時已晚,只剩下一紙判決書和終本文書,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。
四、IDC合同履行中,有不支付費用的,有扣留設備的,有機房不停出現故障的,有不通知守約方突然終止合作的,等等。當這些情況發生時,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尤其重要,在此提示大家,違約責任的約定一定要明確,比如可以約定未履行期限合同額的20%;可以約定一個月的費用;可以約定直接損失也包括可明確的間接損失;可以約定律師費、差旅費、誤工費等的承擔責任;可以約定出現故障時的減免計算方法,等等。在訴訟或仲裁中,守約方對于違約方到底承擔多大程度的違約責任,負有舉證責任。
五、IDC合同是可解除的合同。實踐中,雙方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進行協商解約。因為IDC業務具有持續運行的特性,若合同未到期,使用方未通知解約,即使使用方在此期間真正未使用,使用方也應支付供應商線路和機柜的費用,此觀點已有法院支持的案例。所以說,若使用方擬終止合作,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前通知供應商,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進行協商溝通后,簽訂正式的業務終止合同為最穩妥的處理方式。
誠實守信是合同履行的根本原則,IDC業務合同也不例外。當合同雙方出現爭議時,先友好協商解決,若不成再行起訴或依仲裁條款申請仲裁,而一旦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,證據材料的合法性、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尤為重要,所以,在合同履行中,務必認真細致、強化流程的規范性,完整證據打造完美的業務邏輯鏈條。